6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
通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以下简称《深度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为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度规定》(2020 年版)。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9章调整为6章,将原“4房屋建筑工程、5市政工程、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内容合并为“4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二是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是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本次修订在4.5.1条中予以体现。
四是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如考虑到我国已实施2000大地坐标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条第8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对第4.5.14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3日
下载链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www.mohurd.gov.cn/wjfb/202006/W0202006090254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