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大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20] 2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出实招。
《通知》指出,参与大连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可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
《通知》明确,合同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机构主办、企业自愿、市场操作”原则。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自愿选择,自担风险。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建设管理大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 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服务,制定全市合同融资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融资工作的推动与指导,落实政策措施,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开发符合合同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积极回应供应商合同融资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合同融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但金融机构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应商如何申请合同融资?《通知》指出,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合同融资,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时,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如需变更合同收款账户等信息的,须经金融机构同意。申请融资项目出现质疑或投诉、暂停、终止、结果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机构。
《通知》强调,采购人应积极支持合同融资业务开展,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合同信息、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验收;确保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收款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及时回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合同融资工作。
据悉,凡有意向在大连市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向市财政局提交意向书,明确参与合同融资业务的意向,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针对合同融资业务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关键措施;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对合同融资业务风险自行承担的承诺等。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大连市财政局将与其签署合作协议,并向其提供合同融资在线数据对接服务。金融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市财政局视情节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在平台的操作权限: 1.不按规定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2.不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3.在大连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虛假宣传的;4.对政府采购业务造成负面影响或对系统安全造成威胁的。
《通知》同时指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署之后提出融资申请的,应先完成授信审核和办理回款账户,与采购人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将政府采购合同价款支付到补充协议约定的回款账户等事宜,经金融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融资业务。